说明
看到支付宝春节集五福竟然有蚂蚁森林浇水得五福的方式,看到这种已经确定盈利模式的业务竟然还在这样曝光,心想“此事必有值得学习的地方”…
首先明确一下,我不相信阿里会因为“碳交易”这个长期目标放弃短期利益;不相信阿里会满足于蚂蚁森林促进的交易额、大数据、社交促活和平台增值服务等附属利益;不相信蚂蚁金服会满足于公益带来社会资本的短期投资收益。
landing page 直截了当的写着“将在内蒙古科右中旗等地种植 XXXXXXX 棵树”。再看这个浇水的动作,与去年相比,完全是个消耗用户能量余额的行为。这么几天的活动周期,应该不是为了促活。
百思不得其解时,看了下面这篇文章,得到了可能性比较大的结论:蚂蚁金服要扩张公益基金占比了。那么为什么要扩张呢?难道只是想给短期投资业务增加个标的么?再看井老板和张老板最近的动态,哈哈哈,我就不明说…
不得不感叹:法律才是硬道理,懂法真好…
文章
一、 “互联网金融+公益”
(一)“蚂蚁森林”——“互联网金融+公益”新模式
“蚂蚁森林”是中国民间发起的一次自下而上的绿色金融的尝试,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个人碳账户平台。在生态环保领域,它以独特的互联网方式,使虚拟互动和真实行为发生连接与转换。
其实早在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就牵头推动“绿色GDP”项目,尝试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项目于2005年进行试点,经过三年研究最终搁浅,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中央指导政策(即绿色GDP的核算方式)受到地方政府的阻力,从而影响政策目标达成的效率。实际上,当时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绿色GDP”项目试点失败的主要原因。而如今,互联网产业高速发展,有着相对开放的市场环境,且组织低成本、低门槛和很强的规模效应,相较于传统商业模式,其信息化程度更高,使得个人投资者参与投资活动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也为公益事业及“绿色GDP”理念提供了新的发展路径。
简单地说,“互联网金融+公益”指的是网民们通过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参与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公益活动中,进行公益善款资源整合的方式,其门槛更低、资源整合的方式更加便捷,激发了民间公益活动的发展,使得公益资源整合的效果更加突出。2016年7月,联合国内知名公益机构“免费午餐基金”推出了专门的公益金融产品——随手记,为贫困山区学龄儿童提供营养午餐。随手记通过开放理财市场作为公益募捐入口,用户购买公益理财产品且投资成功后,随手记即出资以用户的名义进行捐赠,捐赠金额为用户购买公益金融理财产品收益部分的1%年化收益。2016年8月27日,蚂蚁金服宣布,为其旗下支付宝平台中的4.5亿实名用户,推出“碳账户”(一款应用于个人碳交易市场管理的产品)——蚂蚁森林。用户步行替代开车、在线缴纳水电煤、网络购票等行为节省的碳排放量,被计算为虚拟的“绿色能量”,用来在手机里养大一棵棵虚拟树。虚拟树长成后,蚂蚁金服和公益合作伙伴就会在地球上种下一棵真树,或者保护相应面积的保护地。因此,“互联网金融+公益”运作机制可以归纳如下:
(二)“蚂蚁森林”具体运行方式
“蚂蚁森林”项目模式是将“种树”分为线上和线下两个部分:(一)线上部分由用户完成,用户通过每天走路、骑共享单车、线下支付、网购火车票、使用电子发票等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可以在第二天产生相应的“绿色能量”(计算方式是由北京环交所、大自然保护协会等提供的碳减排、碳汇量科学算法),在收取完自己低碳行为所产生的能量之后,还可以收取他人产生的能量,类似于多年前腾讯公司推出的线上小游戏“QQ农场偷菜”。当用户积攒到17.9kg能量(一颗梭梭树一生平均能够吸收的二氧化碳)后,就能在我国环境问题严重的荒漠地区“种”下一棵树,如阿拉善、库布其、甘肃武威等地。(二)线下部分是由不同的公益组织来具体实施,用户在线上“种”下一棵树后,由蚂蚁金服将支付宝用户碳账户里的绿色能量转化为具有实用价值的资金注入基金会,如中国绿化基金会、阿拉善SEE基金会、亿利公益金会,而后基金会和蚂蚁金服共同与当地政府部门进行对接,在线下寻找合适的民营企业进行投资。这些捐助费用主要包括树苗采购、工人工资、后期维护、树苗补种等,由民营企业具体实施种植计划与技术指导,从而在荒漠地区为线上用户真正地种下一棵树,并为这棵树苗进行编号,用户可以从支付宝客户端直接看到线下种树的航拍视频和卫星图像。
(三)“蚂蚁森林”成果
在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UNCCD)第13次缔约方大会上,蚂蚁森林宣布未来将在资金、技术和资源方面进行持续投入,包括不低于2亿元资金用于“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荒漠化防治工作,以真金白银打造青山绿水。因此,“蚂蚁森林”成功入围行动者联盟2017公益盛典“年度公益创意”。
据蚂蚁金服最近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8月底,蚂蚁森林激发了世界3%的人口参与进“种树”事业,用户超过2.3亿,累计减排122万吨,累计种植真树1025万棵。科技力量的参与,开掘了个体的行动力,让公益效果实现爆发式增长,也让参与公益的人,有了更直观的获得感。目前这些树遍及内蒙古阿拉善、鄂尔多斯、甘肃武威等地区,主要用来防止风沙和水土流失,种植面积超过了16万亩,其中包括925万颗梭梭树,100万颗沙柳。
当地的人们更是切切实实感受到了变化,沙尘暴在减少,降水量在增多,绝迹多年的野生动植物重新回归,为当地居民也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最近两年,库不其的沙尘天气减少了95%,降雨量增长了6倍,这里的沙漠生态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二、“互联网金融+公益”属性分析
以“蚂蚁森林”与“随手记”为基本运行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公益”在现实运行中,很明显地分为两个阶段的行为。首先,金融产品所有人与用户(金融产品使用人)之间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其次,金融产品所有人与公益组织之间是一种捐赠合同法律行为。下面以“蚂蚁森林”为例进行分析:
(一)商事法律行为——“收取绿色能量”
蚂蚁金服在推出“碳账户”理念时,是将用户的特定行为(低碳行为)作为其向基金会捐赠的“虚拟资金”,用户不必投入自己金钱,而仅需绿色消费、绿色行动即能参与到公益事业中,使用户对其产生信赖,因此而受到广大支付宝用户的追捧。有学者研究表明陌生人的信任度是唯一显著影响公益平台访问量的因素。但是,回顾“蚂蚁森林绿色能量”产生的途径(步行、地铁出行、在线缴纳水电煤气费、网上缴交通罚单、网络挂号、网络购票等),我们会发现,除了步行和地铁出行,其余途径均需通过支付宝平台支付,才能取得“绿色能量”。这就说明了,“蚂蚁森林”看似是一种“免费”公益,支付宝平台在其中只起到了中介的作用,但是,在实质上,用户如果想要获取更多“绿色能量”以达到规定的捐赠数额,必须更多使用支付宝平台进行线上线下支付,且据蚂蚁金服官方表示,希望把支付宝“碳账户”打造成全球最大的低碳生活衡量、交易、共享平台,等未来条件成熟,可以实现碳资产买卖、投资。如此看来,现阶段“碳账户”的理念只是未来碳资产的雏形及初步发展的产物。诚然,蚂蚁金服推出“蚂蚁森林”金融产品的最初目的是让人们重视环境,提倡低碳生活,实现其公益目的,但从长远发展来看,蚂蚁金服通过“蚂蚁森林”公益也能够提高用户使用频次、吸引更多用户,获得更高关注度,从而获得良好社会评价,为今后“碳资产”能够实现买卖、投资奠定一定的基础。从这一意义上说,“蚂蚁森林”收集用户“绿色能量”的过程实质上有一定的商业性。
第一,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蚂蚁森林”是由蚂蚁金服推出,故在蚂蚁金服与支付宝用户的关系中,蚂蚁金服更多的还是商主体的属性。
第二,商事行为是营利性行为。“蚂蚁森林”最初的提出目的虽然是鼓励人们保护环境,低碳生活,但是一方面,“蚂蚁森林”虽是以公益为目的开展捐赠活动,其设计“蚂蚁森林”产品的手段上,又带有一定的盈利性,即用户的活跃度及关注度在潜在意义上便是一种无形的利益;另一方面,“蚂蚁森林”相关联的生活号中开设有“withant旗舰店”售卖“蚂蚁森林”周边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一种营利性行为。
第三,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在实践中,若按照行为主体推定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那么“蚂蚁森林”的运行通常推定为具有营利性;若根据其行为的客观目的和商事习惯等来确定,“蚂蚁森林”的运行在客观上有促进支付宝平台的适用频率,提高其商业价值的间接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推动蚂蚁金服金融产品发展的一项措施,故其也能够被推定为具有盈利目的。
综上可以认定,蚂蚁金服通过“蚂蚁森林”回收用户“绿色能量”的行为带有一定的商业性,其与支付宝用户之间也是一种商事法律关系。
(二)捐赠法律行为——“捐出一棵树”
尽管“蚂蚁森林”是蚂蚁金服与公益组织合作的产物,但是双方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也是十分明确的,蚂蚁金服以其自己的名义用其获得来自于用户的“碳资产”(即虚拟财产),为公益机构提供其种树所需要的资金,由公益机构履行规划与执行的义务。因此,蚂蚁金服向公益组织捐的行为实质上是蚂蚁金服的公益捐赠法律行为,带有很强的公益性。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出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公益捐赠行为,但是并没有规定什么是公益捐赠行为。关于公益捐赠的法律含义,德国《税务法典》规定,在物质、精神或道德领域无私地资助公共事业,这里所指的对公共事业的资助必须是普遍性的,即不能将资助局限于封闭的、有限的人群。在美国,公益事业捐赠的受赠主体是公益事业团体。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有关条款规定,公益事业团体是以推进宗教、慈善、科学文化、公共安全测试、教育事业的发展,保护儿童、动物不受虐待,资助国际、国内业余体育竞赛为宗旨,成立的非盈利公司、共同基金会、特别基金会财团基金会等。故国内有人这样定义:公益捐赠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或资助不特定的社会成员而做出无偿地向公益性社团法人、事业法人或代表资助不特定人利益临时机构捐赠财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经受赠主体作出接受捐赠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并履行的合同行为。据此定义,蚂蚁金服以其法人名义,为环境公益的发展向公益组织做出单方捐赠行为的意思表示,并经其同意后成立的合同行为,在法律意义上即属于公益捐赠法律行为。
(三)商事行为与公益行为结合
“蚂蚁森林”所体现的公益模式,是对传统公益模式的又一创新,从此项金融产品的发展来看,其将商业行为与公益行为相结合,利用互联网思维,将用户纳入到公益活动中,为个人见证自己的公益成就提供了可能,但是用户需要借助支付宝平台及其他金融产品(如生活缴费、ETC缴费等),实质也在从事一种商事行为;从蚂蚁金服方面来说,用户使用“蚂蚁森林”产品并不需要任何资金交易与成本,其设计只是为了将用户纳入公益活动的范畴,但实际上,除了上述能够体现其商业性的特征外,“蚂蚁森林”推出也能为蚂蚁金服带来一定的商业价值。
由此可见,“蚂蚁森林”公益模式中的商事行为与公益行为是不可分割的,一旦离开商业行为,那么蚂蚁金服仅成为连接支付宝用户与公益组织的中介,而不能体现其作用;离开公益行为,“蚂蚁森林”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必要性。公益行为与互联网金融行为相结合,借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公众个人更加充分参与到具有公益性质的相关金融业务中,为公益事业发展引入了大量的社会公众资本,此种新的公益模式在互联网环境下也将互联网金融推向了新的发展阶段。
“互联网金融+公益”新模式的创新性在法律上也体现为其在运行过程中的商事行为与公益行为需要分别加以界定以及如何适用相关法律规范。
三、“互联网金融+公益”的优势分析
“公益”一词的历史由来已久,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含义也发生了不同的变化。我国学者先后对“公益”的概念进行理解。有人从伦理学的角度进行理解,认为公益是公益救助的简称,主要指以非政府或民间的形式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人道救助的社会活动。有人从法学的角度,认为公益是公共利益的简称,是针对某一共同体内的少数人而言的,客体对该共同体内的大多数人所存在的意义。有人从哲学的角度,认为公益是一定的社会群体存在和发展所必须得并能为他们中不确定多数人所认可和享有的内容广泛的价值体。本文所讨论的“公益”是作形容词使用,即具有民间性的、自愿性的、非营利性、社会价值等特征兼具的社会活动或行为。
(一)捐赠型公益模式
在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公益是针对“不幸者”的救助,故其实施公益的手段较为传统和单一,只针对特定区域,使用现场捐赠的方式筹集“善款或实物”捐赠给困难地区的群众。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公益”概念逐渐兴起,即“社会化媒体推动公共事业的发展,关键是链接、参与和改变”,它推动了人人公益时代的到来,用户不再被动地接受信息,更多的是作为信息的传播者。而在早期的“互联网+公益”阶段,互联网还只是一个媒介平台,将捐赠者与被捐赠者相连接,其模式可分为“自主模式”和“第三方模式”。
- 自主模式
最早被视为现代意义上的众筹就是采用这种模式,采取该模式的如美国的Watsi。Watsi通过自己创设的网络众筹平台,为通过其审核的有医疗需求的病人筹集资金,资助者可从该网站上浏览相关病人的情况并提供一对一的资助,Watsi通过筹集这些资金为相关病人提供低成本和高效的服务。
此种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能使公益更具专业化、针对性,且自主性强,不受第三方约束,但是该模式的弱点也显而易见,主要是项目发起人无力承担大量的运营费用;项目发起人与筹集善款平台角色混同,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此种众筹平台影响范围较小。2016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禁止了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意味着在我国,个人不能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募捐活动。
- 第三方模式
在此种模式下,公益项目发起人(公益组织)完全借力第三方平台(如新公益、腾讯公益等)合作,项目的发布、资金的筹集和划拨均需通过第三方平台。此种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项目发起人可以选择一些有影响力的平台发布和筹集资金,而且在选择时会对对方身份加以审核,并在项目进行时和完成后,就项目的完成和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该平台一定程度的监督。美国的Giving Tuesday(星期二回馈日)在每年感恩节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旨在鼓舞大众、慈善机构、企业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捐献出自己的时间、金钱或者献出他们的声音等力所能及的方式去帮助任何需要帮助的人。该种模式虽然与自助模式相比更加节省平台筹建成本、推广成本和信息偏差带来的成本等,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点,主要体现为发起人的发起的项目不一定能够通过第三方平台的审核。而且目前许多第三方平台在发布公益项目时会收取额外的推广费用,否则便不会被重点推荐,即有可能会丧失潜在的资助者。在项目完成后,第三方平台均会要求从筹集的资金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平台提供服务的费用。
(二)非捐赠型公益模式——“互联网金融+公益”优势
“互联网金融+公益”模式即属于非捐赠型公益。从金融产品使用人角度来看,其虽与金融产品发起人的关系实质为一种商事法律关系,但其与公益组织的关系也属捐赠法律关系,只是在此种模式下,用户并不是实际捐赠实物或金钱,而捐赠其特定的行为(如“蚂蚁森林”模式中用户的低碳行为)。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公益”模式下,用户与公益组织之间形成了一种“非捐赠型”公益关系。从2016年的“随手记”金融产品的推出到2017年“蚂蚁森林”的成功实践,都能体现此种模式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公益”与传统的公益运行方式相比,有着显著的优势,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互联网金融+公益”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公益事业的参与度。有别于传统公益的筹集资金方式,“互联网金融+公益”免于收取公众的现实物资,形成了一种“非捐赠型公益”,且打破了界域和成本限制,公众通过自己的日常行为参与到公益事业中,全程深入了解、见证自己的公益成果,并且还可在现实生活中真真切切看到自己的参与给社会公益带来的变化,此种“用户体验”模式提高了公众的参与性,增强了普通大众的参与感和公益体验感,另外,公众也不用与公益组织进行资金往来,使其更有意愿参与到互联网金融发起的公益活动中,这些都有助于挖掘、释放和提高整个公益行业的活力。
二是“互联网金融+公益”有助于推动传统公益事业的创新。有研究表明,创新对于公益活动非常关键,而且对人群驱动项目中参与者的影响很大。以“蚂蚁森林”项目为例,其将传统老套的种树行为嫁接于支付宝平台,打造了激活全民低碳行动的创新模式。
三是“互联网金融+公益”有助于增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对公益事业的信任度。与“捐赠型公益”中的第三方模式不同,“互联网金融+公益”模式中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不仅是与公益组织合作发布项目及筹集资金的第三方平台,同时也是实行公益捐赠行为的当事人,避免了第三方模式中第三方平台对公益项目的审核过严及索取服务费的现象,也能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响应全民公益的号召,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同时,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推出金融公益产品时,向用户披露其项目意义、项目进展、完成情况、执行情况,在各个阶段进一步让公众介入项目中来,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公众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建议与意见,且采用激励及现实参观体验的方式,使公众与持续保持参与感,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公益事业的信任度。正如Sang-Heui Lee等所称,Web2.0的开放性(Openness)、合作性(Collaboration)和参与性(Participation)三大属性提高了创新的能力。
四是“互联网金融+公益”有利于提高公益事业的透明度。对于公益活动的监督,主要采取了公众监督、政府监管、捐赠人监督三种途径,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进行调整与监管,在信息披露、沟通与反馈、互动与反馈方面均有比较完善规定。在比较法上,美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独立的《慈善法》,联邦层级规范的慈善活动只有《税法》,各州自行制定规范慈善组织的州法。由此可见,美国对慈善公益的管理与监督主要依靠政府执行《税法》,也就是政府监督,同时,其引入了“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例如,由在慈善组织监督领域地位最重要、组织网络最发达、信息发布最权威的美国全国慈善信息局(National Charity Informatio Bureau,NCIB)制定慈善组织行为标准(Standards of conduct charity),针对慈善组织的董事会管理、组织目标、组织活动、信息、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等九方面共29项指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每季度都公布对全国数百家慈善机构的测评结果,宣布“完全符合规范”和“未完全符合规范”的组织名单,以引导社会及个人慈善捐赠、规范慈善组织行为、保证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四、“互联网金融+公益”相关法律规制
基于对“蚂蚁森林”公益项目的性质界定、公益活动具体实施状况,“互联网金融+公益”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从互联网空间走向现实世界如何适应现行相关法律制度成为目前面临的首要问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下,尚未有针对性、特定性的专门法律来规范此类公益模式,而又需要解决其法律调整缺失问题,就必须解释适用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加以规范。
在实地调查后,本文将对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的“蚂蚁森林”公益模式进行具体剖析,并根据现行法律解释适用,以达到将其纳入已有规范体系并对规范调整缺失部分进行完善的目的。
(一)界定合同性质
- 蚂蚁金服与基金会——捐赠合同
蚂蚁森林与基金会之间所成立的是公益捐赠法律关系,其签订的协议应是捐赠协议。公益捐赠既不是单方行为,也不是赠与,公益捐赠就是公益捐赠,是一类独立的法律关系。如果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基金会、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中间机构来捐献,那就是公益捐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调整。蚂蚁金服通过中国绿化基金会实施了捐赠行为。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从法律关系的主体角度来看。公益捐赠的主体一般有三方,包括捐赠方、受赠方和受益方。也就是说受赠方与受益方不是同一个主体,是一个由三方主体形成的法律关系。结合“蚂蚁森林”公益模式,捐赠方为蚂蚁金服,受赠方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受益方为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
从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在公益捐赠中,由于受赠方不是受益方,其接受财产的法律性质是受赠与方的委托替受益方接受,其对受赠财产的处分必须基于受益方的利益,在赠与方的意图范围内进行有限的支配,不享有独立、充分的处分权。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捐赠方可与受赠方就捐赠的具体内容在协议中进行约定,这不但体现了意思自治,还充分保障了捐赠方的意愿。如: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在实地考察中了解到,民勤县林业局是从2017年开始接触到“蚂蚁森林”植树造林项目,主要职能是作为蚂蚁金服和中国绿色基金会与实施单位的中介。造林季节主要是3月份到4月份这两个月,除非有特殊情况要求必须种植外,在秋天一般不会种。秋天种下的树的成活率不是很高,大概只有40%~50%,这种情况下是需要在春天大量补种的。因为根据相关要求,植树造林的树木成活率一般要达到80%~90%,所以造林的季节性比较强。
“除非有特殊情况要求必须种植”,这个“特殊情况”值得思考。是因为线上种植的树木过多,因而在开春来不及种完?还是因为要进行航拍、卫星拍照等留下图像资料,从而上传到“蚂蚁森林”客户端的需要?如果是前述两种原因,是否能够与内蒙古、新疆等地区的公益林相协调,将超出种植数量规划的树苗进行统一合理分配?既然秋季在民勤地区种树的成活率很低,且大多需要在开春后进行补种,这是否是对资金的浪费?蚂蚁森林和基金会可在聘请专家对这些问题进行评估后,在捐赠协议中对具体事项和内容进行约定,如何确保树木种植的质与量,线下部分的实施方依何种标准确定等,以此更好地推进“蚂蚁森林”公益目的的实现。
- 基金会与实施单位——委托合同
受托方实施单位为委托方基金会办理线下种植树木的委托事务,委托方基金会支付约定报酬,这显然成立了委托法律关系,基金会与实施单位之间签订的是树木种植委托合同。
受托方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方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委托合同的受托方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方承受。经实地调查后证实,受托方实施单位是以中国绿化基金会的名义进行树木种植,从“蚂蚁森林”客户端所授予用户的证书中也能够看到,“该树木已被中国绿化基金会认领”。
- 基金会、实施单位、政府——混合合同
中国绿化基金会与“蚂蚁森林”第二批项目七家实施单位、当地林业管理监管单位签订了三方项目实施协议。此种合同并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十五种类型,但从其签订主体能够推知该合同包含的内容是几个有名合同内容的综合的合同,如前述已经分析过的基金会与实施单位之间的委托关系等,故其为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
基于有政府作为主体参与,且公益种植树木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在此将行政合同也纳入讨论范围。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政府在此三方协议中作为监管方参与进来,其性质属于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基金会和实施单位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由于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不能形成于一个混合合同,因此,基金会、实施单位和政府之间签订的三方协议本文中将其定性为包含有委托合同、行政合同的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
(二)明确监管事项
- 捐赠人监督
捐助人就是向捐助法人无偿实施捐助行为的主体。《民法总则》赋予了捐助人以下三项对捐助法人(基金会)进行监督的权利:一是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二是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使捐助财产的使用更符合捐助人事先确定的目的。即使财产已经捐助,捐助人对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捐助法人的违法决定。但捐助人行使该项权利,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捐助人所实施的捐助行为是以设立捐助法人为目的;捐赠人是在捐助法人设立之后向其实施捐助行为。两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但可以依据现行法律解释适用,与捐赠人最为相近的规范就是对捐助人所赋予的权利,故可以在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2条规定“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在没有规定具体如何实施捐赠人权利方式的情况下,适用《民法总则》对捐助人的相关权利赋予的规范来调整捐助人的权利义务,给予捐赠人以捐助人相同的监督权利,相当于一个兜底性方式。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蚂蚁森林”是蚂蚁金服基于植树造林目的向中国绿化基金会捐赠特定款项后,由中国绿化基金会线下组织实施。该种方式不同于以前公益捐赠目的,其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发展性等特点。蚂蚁金服不仅仅是捐赠一两笔款项,而是为了实现“蚂蚁森林”的种植目的长期进行捐赠,这种捐赠行为在一定意义上与公益事业工程具有相同的性质,即为了公益目的由捐赠人向受赠人捐助财产,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因此,本文将“蚂蚁森林”界定为一种公益事业工程,那么蚂蚁金服作为捐赠人,其完全可以行使公益事业工程项目捐赠人相同监督权利的内容。
综上所述,蚂蚁金服与基金会在捐赠协议中约定相关事项后,其还可以在基金会对该笔款项的实行过程中进行监督,以确保实现捐赠人的捐赠目的,防止专款滥用。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 政府部门监管
我国《民法总则》第九十四条规定:“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由此可知,主管机关可以作为监管单位对捐助法人(基金会)的决定进行监督。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前述已论证过将“蚂蚁森林”公益项目看作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范调整,此处不再赘述。基金会、实施单位和政府签订的三方协议中,应当对政府如何进行监管作出了有关约定,即使没有相关约定,此项法律规范也属于强行性规范,可以直接援用。
- 社会公众监督
“蚂蚁森林”项目将互联网金融与环境公益相结合,推动了绿色金融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虽然互联网“线上种树”已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像蚂蚁金服官方宣传的那样仍有待考证,以及相关制度的配套措施是否完善也还未披露。现阶段相关的公示措施主要是在“蚂蚁森林”客户端查看线下种植区的航拍视频和卫星地图;组织部分用户实地进行考察;通过微博平台对种植中遇到的难题等相关情况公布。
对于蚂蚁金服来说,“蚂蚁森林”可能只是其企业推广的一部分,但是对广大的西北部沙漠地区来说,这个项目意义重大。笔者在对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实地调查过程中了解到,蚂蚁森林作为一个新兴项目,不管是武威市政府林业局还是当地民营企业还处于探索阶段,对项目相关的制度和配套措施还不甚完善。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明确了基金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但却没有规定公众如何去进行监督,本文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是完善社会公示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将对实施单位参与公开招标的相关材料予以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如植树造林计划、每一阶段的实施情况、参与种植的民营企业名单、项目合同内容、资金利用情况等,不仅体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更要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使项目更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同时,提升公众对项目的信任度。
二是拓宽公众反馈渠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对此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后,更重要的是打开数条反馈通道,让老百姓的监督能够发挥实际作用,而不是流于形式。
(三)划分利益归属
笔者在实地调查中了解到,目前还没有明确“蚂蚁森林”种植树木的权益归属。对此,现有三种主流意见:一是属于蚂蚁金服和线上用户共同所有;二是属于基金会所有;三是应当归国家所有,即既然是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种植树木,那么国有土地上的附着物当然归国家所有。
- 归属不同主体的利弊分析
所有权归蚂蚁金服
支持此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是考虑到树木养护的资金来源问题。笔者在实地调查中了解到,树木种植前期由实施单位负责养护,养护资金由蚂蚁金服捐助给基金会,在树木养护至两年后,将其养护权转交至政府部门(林业局)。如果树木所有权归蚂蚁金服所有,那么后期的养护费用也将继续由其支付。
但这种模式将会带来一个很大的问题,即如果所有权归蚂蚁金服所有,那么是否为表面公益、实际谋取私利?利用公益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的同时,不但得到了极高的社会信誉,还有在国有土地上所种植树木及其孳息的所有权。但这种情况是不会出现的,因为“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此条规定为法律强行性规范,有效避免了上述情况的出现,故此种观点并无任何法律上的依据。
所有权归基金会
提出此种观点主要是基于贯彻公益性的考虑,便于对树木及其孳息的有效循环利用,更好地实现公益目的。但是资金来源是很大的问题,除此之外,基金会是否有如此多数量的工作人员去进行实地管理,这些人员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性等诸多问题。
所有权归国家
此为本文所持观点。在树木养护到第二年后,实施单位要将养护权转交给政府,树木种植的土地为原本规划为林场的土地和国有未利用地,且由前述蚂蚁金服与基金会订立的分批种植协议,可得推知蚂蚁金服所捐助的资金并不包括后期的养护费用。
如果所有权归属于国家,那么在养护资金来源、管理养护人员的专业性、树木及其孳息的循环利用等方面得到了保障。由国有林场进行树木后期的养护管理工作,国家财政拨款,聘请专家对树木的循环利用情况评估等,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 所有权归属国家的法律依据
解释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
占有的权利推定指占有人主张其对占有的动产享有某种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的,推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权。系一种证明规则,旨在通过减轻动产占有人的证明责任,来保护动产占有人,推定自主占有人随着占有的取得而取得所占有之动产的所有权。
此处引用该法律规范旨在为树木与土地分离成为动产后的所有权归属提供法律依据,但其局限之处在于不能类推适用于树木作为不动产时的权利归属。
解释适用从物随主物归属
所谓主物是指能够独立发挥效用的物,也就是说主物要发挥自己的效用,不需要借助于从物,只需要依靠自己就足以发挥效用。
所谓从物是指非主物的组成部分而附着于主物,并且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的物。
在我国,不动产亦可为从物,如(作为偏房的)厨房、(房屋之外独立的)厕所、猪圈、(无独立产权证的)车库、(无独立产权证的)地下室、(无独立产权证的)阁楼属于房屋的从物。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第68条第一款规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由此可知,从物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从物非主物之成分。因为从物如果是主物的成分的话,则不论它是物的重要成分还是非重要成分,均被包含于主物而成为一个物,则不可能有主物和从物这两个独立的物存在。树木并非土地之成分,两者为两个独立的物。
二是常助主物之效用。所谓常助主物的效用,就是说非临时性的补助主物之经济目的而言。故从物与主物长久地具有功能性的关联,从而才居于从属关系。树木长期生长在土地上,并且有助于土地发挥其经济价值。
三是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个人。也有学者将此项要件成为主观的关系。日本的民法、韩国的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均承认此项要件,而德国民法、法国民法和瑞士民法均不以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个所有人为要件。我国大陆地区不承认此构成要件,故在此不作分析。
四是须交易上没有特别习惯。如手机与手机壳,钥匙与钥匙链,眼镜和眼镜盒均具有主物与从物的关系。而汽车的发动机,房屋的门窗则均不认为其为从物。
处于生长阶段的树木属于不动产,且依附于土地(主物),对土地发挥辅助效用,其固然也可以适用我国《物权法》关于主物和从物的相关规范。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主物与从物在对外关系上是一体的。在此处也可以类推适用内蒙古地区的“蚂蚁森林”项目树木的所有权归属,“树木种在牧民的土地,所有权当然也归属牧民”,那么树木种在国有土地上,所有权也归属国家,这也是适用主物和从物相关规范的体现。
五、结语
本文立足于当下新兴金融产品支付宝中“蚂蚁森林”公益项目,结合实践,总结出“蚂蚁森林”公益模式的运行方式,创新性地定义出一种新型公益模式——“非捐赠型公益”。通过对传统公益、“互联网+公益”和“互联网金融+公益”三者在性质,资金筹集方式及具体实施方面的比较分析,突出了“互联网金融+公益”模式的创新性及优势。
基于“蚂蚁森林”模式在不同地区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具有地域性特征,故本文只针对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相关法律思考分析,从现行法律解释适用,分别从界定合同性质、明确监管事项、划分利益归属三大方面进行细致剖析,以达到将其纳入已有规范体系并对规范调整缺失部分进行规制目的。
社会发展必然快于法律规范,在运用现行法律解释适用对“蚂蚁森林”公益模式进行调整之后,相信“互联网金融+公益”的发展必然会愈加繁荣。